收费暂行办法

2022-03-03


建设工程鉴定、技术咨询收费暂行办法


青岛建学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)



一、为规范本单位建设工程鉴定、技术咨询收费标准,合理收取鉴定、技术咨询费用,向建设工程鉴定和咨询的委托方提供客观公正的有偿服务,依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标准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。


二、本办法所指“鉴定费”、“技术咨询费”是指本学会(所)对受理委托并签订合同的鉴定、技术咨询项目,向委托方收取的鉴定、技术咨询费用。“鉴定费”、“技术咨询费”不包括在鉴定过程中因必须检测所发生的检测费用;也不包括应委托方要求所提出的加固补强等超出鉴定、咨询内容的费用。


三、工程鉴定、技术咨询费的收取标准

 1、对于委托事项的双方,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、质量事故、合同违约或其他原因,导致经济争议委托进行鉴定的,按以下标准计收:

  (1)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,按[2500元+争议金额(元)*1%计收但不低于4000元。

  (2)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,100万元及以下的按[2500元+争议金额(元)*1%计收但不低于5000元。

  (3)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按[4000元+争议金额(元)*0.5%计收但不低于1.5万元。

 2、对于委托方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状况、结构安全性、质量隐患、使用功能等进行技术鉴定或技术咨询的费用,依照工程规模、范围技术复杂程度扥干以下标准计收:

  (1)对于一般建筑构造(含墙面工程、地面工程、门窗工程等)、装饰装修、水、电、暖及市政工程、建筑防水等可按鉴定或技术咨询范围内的建筑面积按元/平方米计收;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,可按被鉴定或技术咨询对象的一般价值的1.0-2.0%计收,但不低于5000元。 (住宅不低于4000元)

  (2)对于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性、工程质量事故、结构隐患、使用功能等,可根据鉴定或技术咨询范围内的建筑面积,按18元/平方米并结合技术复杂程度计收 ,但不低于5000元,如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,可按被鉴定或技术咨询对象的一般价值并结合技术复杂程度计收。

  (3)对于特殊工程(构筑物)、特种结构、非常规材料或做法,视具体情况与委托方协商确定。


四、对于工程造价纠纷的鉴定费,按山东省物价局、山东省建委[鲁价费发(1999)73号]文件规定收取。


五、鉴定或技术咨询费一般分两次收取,即签订合同后,委托方付全费的50%,鉴定或技术咨询活动结束后出具报告前委托方付足所余50%费用。


六、在鉴定或技术咨询过程中,因鉴定需要,必须有法定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,委托方必须先向检测单位支付检测费用。


七、自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起,至国家、省、市统一收费标准正式颁布施行前暂按本办法执行。




青岛建学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所
二OO九年十二月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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